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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4)

时间:2015-07-30 17:49来源:GEP Research 作者:全球环保研究网 点击:
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
五、政策支撑
(一)金融政策。
由地方发起成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并参与管理运营。利用各类金融资源,成立可再生能源担保基金,为可再生能源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及相关企业到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发债融资。推动京津冀三地碳交易市场协同发展,探索碳金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应用的支持。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质(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产气等预期收益开展质押贷款业务。研究探索投贷结合、信用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创新型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发展与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技术创新和消费相关的保险业务,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示范区可再生能源领域。
(二)人才政策。
建立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育,鼓励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设立可再生能源专业和建设硕士以上学位授予点。实施可再生能源人才引进工程,吸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需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技术研发人才来示范区工作。加强示范区与京津及河北其他地区人才制度对接,搭建科技人才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人才交流互动机制,支持北京、天津和河北其他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示范区建立联合培养基地。
(三)创新政策。
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鼓励企业主导成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示范区设立可再生能源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专项资金,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鼓励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发和创新中心,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可再生能源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建设,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交易市场,形成一批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服务中心。加大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充分利用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项目收益债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支持面向可再生能源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
(四)土地政策。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统筹增量与存量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对示范区的用地支持力度,对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河北省在用地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结合可再生能源用地特点,探索未利用地的高效利用方式。创新示范区用地审批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高效审批通道。
(五)财政和价格政策。
研究制定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应用、区域配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构建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新体制。试点光热发电和储能价格,逐步形成光热发电和储能价格体系,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存储及应用的优惠电价政策。
六、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张北县、沽源县、康保县、尚义县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要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国家级风电基地;赤城县、崇礼县、阳原县、蔚县县、涿鹿县、怀安县、怀来县、万全县、宣化县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积极开发风能资源,加强节水工程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宣化县,以及万全县、怀来县、怀安县的部分区域为省级重点开发区域,着力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休闲旅游等产业。
张家口是我国北部和西部两条风沙源的主要通道,干旱少雨,蒸发量大,无霜期短,土壤贫瘠,土地涵养水分能力差,水土流失严重,风沙及沙尘暴发生频率较高,水资源匮乏,区域自然生态系统敏感脆弱,生态保护面临较大压力。本规划的实施对局部地表扰动较大,可能造成一定的生态影响;在产业空间布局上,可能受到区域生态功能的制约;在开发时序上,可能受到储输能力的制约;在开发规模上,可能受到土地资源的制约;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可能受到水资源和环境的制约,消耗一定量的新鲜水,并产生新的污染。
张家口土地总面积368万公顷,其中未利用地102.4万公顷。未利用地中可供风电、光伏、光热等开发利用的适建地50.7公顷。规划占地9.6公顷,占全市可再生能源适建地面积的18.86%。适建地满足规划开发规模,但2020年规划用地超过《张家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修改,或由河北省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本规划实施耗水量较少,且通过替代煤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到2020、2030年,全市可节约新鲜水977.18万立方米和1458.28万立方米,能够有效缓解水资源承载压力。本规划实施后,通过能源替代,到2020、2030年可分别压减化石能源消费量1400万吨和3300万吨标准煤,可减排SO235万吨和84万吨、NOX6万吨和14万吨、烟尘372万吨和876万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大量削减;规划的高端关键装备制造业在已批复的工业园区布局发展,生物质发电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环境承载力影响较小。
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生态主导、保护优先,合理布局、不碰红线,严格准入、限制开发,示范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建设规模、布局和时序,通过采取生态修复补救措施,对生态系统和环境敏感区的组成、结构和功能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不会导致荒漠化、生物灭绝和生态功能丧失等生态风险。规划实施不会突破区域环境承载力,通过能源结构调整,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水资源承载压力可得到有效缓解,但在土地资源方面将受到一定制约。
本规划的实施可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风光资源,体现了低碳经济理念;通过就地消纳,有利于区域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生态文明程度得到提高,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持续。
可再生能源发储输用在规划选址、选线和建设规模等方面应确保区域生态功能,不得触碰生态红线。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高科技项目的示范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重点发展大数据中心等有利光电消纳产业;禁止新建高污染、高耗水、高风险项目及过剩和落后产能。加强区域环保能力建设,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规划实施过程中,做好各专项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估。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燃煤锅炉等淘汰替代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削减固废产生量;各类固体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储存、妥善处理处置;废旧光伏设施不得在现场拆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北省和张家口市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督促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每年将执行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和支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协调,定期评估本规划实施效果,适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京津两市要加强与河北省沟通配合,共谋合作领域,共商支持政策,共建配套设施,拓展多元化合作模式。示范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加快综合改革政策的落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在示范区开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
(三)实行目标考核。河北省要建立本规划实施评估考核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任务目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作为县(区)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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