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供水工程及灌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开发任务、调水规模、供水范围及对象、水库调节性能、选址选线等主要参数总体符合规划。 项目符合“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纳污要求相协调,调出水量未超出调出区水资源利用上限,受水区水资源配置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保护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 项目调水和水库调蓄造成调出区取水枢纽下游水量减少和水文情势改变且带来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调水总量和过程控制、在线调蓄等要求以及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存在下泄低温水、气体过饱和并带来明显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分层取水、优化泄洪工程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围绕调水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水源区水质保护、污水处理等对策措施。兼顾城乡供水任务的,应提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源区水质应满足引调水水质要求,取水坝址下游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下泄水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 输水水质存在目标要求的,应通过截污导流、采取生物和物理隔离、划定水源保护区等措施,保障输水水质安全。输水河湖具有航运等其他功能且带来不利影响的,应明确禁运货物种类和航运水污染防控要求。 第六条 受水区水污染治理应以“增水不增污”或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并有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经费来源等明确内容的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为支撑。 第七条 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布置及调度、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增殖放流、拦鱼等措施。其中,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态修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措施包括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等,应明确过鱼对象、运行要求等内容,并落实设计。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明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并包括鱼类增殖站地点、增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内容。采用泵站引水、涵管输水等会造成鱼类资源损失的项目,应在取水口建设拦鱼设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损失以及阻隔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确保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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