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制品、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和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医药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产业定位、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根据废水产生的情况和特点,选择合理的废水处理工艺。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处理达标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毒性大、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进行灭活预处理。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接触病毒、活性菌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艺废水应灭菌、灭活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废水处理的项目,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项目直排外环境的废水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排放。发酵和消毒尾气、干燥废气、反应釜(罐)排气等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存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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