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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6-12-07 14:5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中药渣、动植物提取残渣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九条 有效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十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池按车间、罐区、库房等分别设置,确保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第十二条 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前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胶可能带来的风险。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搬迁项目的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识别,提出环境修复建议。

       第十四条 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制定完善的覆盖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噪声等各环境要素、包含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采样口和监测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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