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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3)

时间:2015-01-14 11:40来源:环境报 作者:环保部政策法规司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最近10年,伴随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快速变化,更伴随公众环境觉悟和社会组织参与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由于各界人士的不懈努力,其演进步伐十分显著。

六、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应予调整。被告企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作出判决。主要内容:

1.关于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数额

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数额部分,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元。

2.关于环境修复费用的资金管理

常隆化工等6家被告企业应于判决生效30日内,将应赔款项支付至法院指定的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应赔款项的40%可延期一年支付。

3.关于鼓励企业通过技改控制污染

判决生效一年内,如被告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改费用,可以凭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改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4.关于鉴定评估费用的承担

维持一审判决,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出的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应由6家被告企业支付。

七、值得借鉴之处

1.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作为一起具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最大亮点无疑在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性。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登记成立,针对企业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并索赔成功。本案中环保组织胜诉,也势必会对其他环保组织带来新的信心。

2.人民法院态度开放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不仅展示了法官对法律的严谨,而且表现出很高的环保理念、生态觉悟和社会责任。一审、二审判决不仅支持了环保组织,同时也教育和增进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特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亲任审判长主审环境公益案件,相信对其他地方必将产生影响。

3.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

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这不仅是对环保组织的有力支援,也是对违法企业的特殊震慑,传达了非常积极的环保正能量。

4.环保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

本案中泰兴市、泰州市、江苏省几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都给予了有力支持,特别是给予水质监测和基数认定方面的协助,也对其他地方环保部门在类似诉讼案件中配合司法机构提供了有益的先例。

5.专业机构的有效参与

本案中不仅环境监测站提供了样本数据,委托环科学会提供了评估鉴定性质的技术报告,并特聘大学环境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辅助,出庭就环境生态专业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这些做法完全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性特点,也体现出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因而是十分必要的。

6.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规范化

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介质后,会发生化学、生物等反应和变化,水、气既有区域性,也有流动性。环境遭受污染破坏之后,损害评估和修复费用的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环境损害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环境保护部近年来一直在组织研究,并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规范和方法。本案得以顺利审结,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相关损害评估规范。

7.环境违法的代价必须具有威慑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要求,“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损害者担责”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确立的基本原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都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判令污染环境的责任企业必须赔付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必将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强的威慑性。

8.赔付资金的管理方式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环保组织不得通过公益诉讼牟取利益。但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势必产生赔付资金,而资金管理制度尚未到位。昆明市政府发布规章,建立了专项环保公益资金的方式。本案终审判决规定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这更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资金的管理制度。

9.赔付金额的履行方式富于创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确认污染企业应当赔付高额环境修复资金,而且就其具体履行方式做了精心设计:一方面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缴付40%的赔付资金;另一方面在实地踏勘和可行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企业通过自行实施技术改造,对产生的副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降低环境风险;同时规定,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可以凭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改验收意见、技改投入财务报告,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这样必将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在赔付责任的履行方式上,这样的设计实乃法官的神来之笔,其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令人赞赏。

10.法律责任形式应当尽量综合运用

环境违法会触犯若干法条,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一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运用法律制裁,才能形成应有的制裁和遏制效果。本案中,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后,环保部门及时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14名企业责任人处以徒刑,并处罚金。环保组织起诉后,又判令赔付1.6亿环境修复资金。这样不仅严惩了违法企业,相信对其他企业也是严厉警示。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原标题: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探索——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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