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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收费定价、违法责任主体、环境监管等问题得以明确(2)

时间:2015-01-20 11:3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环保系统‘十三五’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思路和重点是推进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境监测社会化。”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胥树凡日前表示。其中,第三方治理是环境保护部推动多年的治污模式,但多年来发展缓慢。

同时,《意见》提出了主要目标,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模式推行如何消除误解?

收费定价成为市场行为,责任追究主体明确,环境监管更加集中

尽管《意见》提出了第三方治理的发展目标,但业界担心由于思想观念影响,传统环境保护发展模式下的既得利益者和一些有“懒政”思想的地方政府等,并不能积极主动地推动第三方治理,以解决新形势下的环境问题。

“政府对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应该比企业更强,而有些地方政府既不把市场放给社会,自己又管不了,反而认为第三方治理模式存在问题。”胥树凡说。他总结了一些对第三方治理的质疑,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服务收费定价难、违法排污责任主体确定难、政府环境监管难等。

“这是站在旧的环境治理模式下,看第三方治理这个新事物所造成的误解。其实,这些困难在之前的其他治理模式中也存在,并不是第三方治理带来的新问题。”胥树凡认为,反而是第三方治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找到了出路。

首先,对于污染治理收费定价问题。实行第三方治理后,无论政府和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都不再是通过行政手段定价或不透明的手段定价,而是通过市场定价形成合理的价格,能够客观反映环境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定价成为市场行为后,治理的价格会日渐公平合理,政府只需要保障公平竞争即可。

第二,对于违法排污的责任追究问题。第三方治理是把企业污染治理的直接责任通过经济支付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属于民事转让。因此,违法排污的责任也随之转移给第三方。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生产企业仅仅是污染物的生产者,第三方治理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应该承担责任。从法理和现有法律看,法律主体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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