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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改革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加强价格监管答问

时间:2016-10-13 09:3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发改委 点击: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改革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就社会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改革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就社会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出台两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两个《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新常态下优化价格监管方式、推进价格工作职能创新的积极探索,也是适应天然气管道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只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进行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28号)明确提出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目前我国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还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定价透明度有待提高。而且,现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多数实行“一线一价”,这种定价方法是在“单气源、单管道”的供气方式下确立的,随着管道建设速度加快和供气安全要求提高,越来越多的管道连接成网,现行定价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在总结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通常做法的基础上,改革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并形成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率先在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对构建科学、合理、透明的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标志着国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向精细化、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充分体现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

  问: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与现行机制相比,核心变化有哪些?

  答: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相比,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一是定价方法的变化。由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二是价格监管对象的变化。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三是价格公布方式的变化。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问: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两个《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监管、激励、监督并重,并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亮点颇多:一是推行独立核算制度。两个《办法》明确要求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二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单独归集,对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确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八种情形作了界定。三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管道运输价格以三年为一个监管周期,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在监管周期内通过优化运行提高管道负荷率,使实际负荷率高于定价负荷率,或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使企业实际成本低于定价成本,可以获得超过准许收益率的回报。四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双公开,不仅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企业投资造价和运行成本、避免投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也要求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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