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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4)

时间:2016-10-13 09: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如下:

       滨州市博兴县某窑坑积存废水网络舆情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凌晨,凤凰、新浪等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山东:20亩耕地被挖出30米深大坑灌满工业废水”的报道。山东省政府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山东省环保厅于3月31日上午8时成立独立调查组,当日中午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一)基本情况

       舆情反映的窑厂土坑位于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侯村北约1公里处,地处滨州博兴、东营广饶、淄博临淄三市县区交界处,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原为张侯村窑厂取土场,1992年窑厂因经营不善关闭,该土坑作为村集体取土场沿用至今,村民建房、村内修路、农村卫生集中整治等用土均取自该处。经省国土厅调查核实,该窑厂取土坑用地手续齐全,未涉及耕地。多年来,周边村庄部分生活垃圾曾非法在此倾倒。2015年,接到群众反映有车辆向该土坑倾倒工业垃圾、工业废水的举报后,博兴县政府部门对土坑垃圾进行过清理,为阻止继续倾倒,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在土坑东侧和北侧设置500米彩钢板围挡和200米铁丝网。经现场勘查,该窑坑面积28.3亩,分为北坑和南坑,北坑内积存数百立方米废水,南坑内没有积水。

       (二)废水分析及来源调查

       通过对土坑废水进行监测分析,结果显示:pH值5.98,呈弱酸性,带有刺激性气味;甲苯浓度10.62mg/L,对+间-二甲苯浓度为7.17mg/L,乙苯浓度为7.91mg/L,邻-二甲苯浓度为8.05mg/L,苯乙烯浓度为9.2mg/L,1,2,4-三甲苯浓度为3.94mg/L,1,3,5-三甲苯浓度为1.46mg/L。废水中锌(Zn)、铬(Cr)、汞(Hg)浓度分别为62.3mg/L、0.89mg/L、0.00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的30.1倍、7.9倍、1倍。

       经对土坑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紧靠土坑西侧存有两个土炼油罐,系两年前取缔“土小”炼油作坊后存放于此;土坑西侧约200米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1家企业为镀锌“土小”电镀)。根据以上特征污染物和现场勘查判断,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土小”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进入土坑;二是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周边小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三是垃圾产生的渗滤液。

       (三)地下水污染调查

       该地区农田灌溉全部使用160米以上的深井水,山东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分别对土坑周边3个农业灌溉井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锰(Mn)浓度分别为0.01mg/L、0.006mg/L、0.006mg/L,镍(Ni)浓度分别为0.0007mg/L、0.0009mg/L、未检出,铜(Cu)浓度分别为0.0002mg/L、0.00008mg/L、0.00001mg/L,锌(Zn)、镉(Cd)、汞(Hg)均未检出。由此判定,窑厂土坑周边的地下水尚未受到土坑内废水的影响。

       处理处置过程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环保厅独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将调查发现的问题向滨州市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整改建议。滨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现场处置、监测分析、污染源调查、责任调查、综合分析等5个工作小组,全面展开工作,并立即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废坑排查行动。

       (二)科学处置,依法查处

       根据水质化验分析结果,组织专家制定了废水处理方案,并由雅美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进入光大污水处理公司进一步处理,现已全部处理完毕。

       经鉴定,窑坑底泥与废弃岩棉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目前,窑坑底泥已全部运至滨州格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废弃岩棉已全部运至店子镇辛朱村封闭仓库暂存。废弃土炼油罐及有关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已全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山东新天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

       窑坑内废水及底泥清理完毕后,根据国土及规划部门意见对窑坑进行了复垦,现已全部栽植了速生杨,实现了绿化全覆盖。并在窑坑南侧设置了铁丝网围挡,保障窑坑周围行人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相关企业处理处罚情况

       博兴县店子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深入排查,已依法对窑坑周边8家“土小”和家庭作坊式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取缔,目前上述8家企业生产设施均已拆除完毕。

       博兴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4起,案件涉及5名犯罪嫌疑人,已刑事拘留3人,网上追逃2人。

       (四)严肃责任追究

       滨州市依据环保督政责任追究要求,对博兴县县长进行了约谈,对分管副县长、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书面诫勉;对博兴县店子镇党委书记、镇长、镇政府专职信访助理员分别予以免职。

       (五)及时信息公开

       舆情发生后,省环保厅密切关注并及时对外公开了工作进展信息。滨州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先后在大众网、新华网发布4篇新闻通稿。“@山东环境”、“@滨州环保”等部门政务微博,也积极跟进发声,并与网友及网络大V进行互动。随着工作进展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博兴县窑厂土坑废水问题的网络舆情逐步平稳。

       案件启示

       一是快速响应,加强组织协调。该案件既是网络媒体纷纷报道的舆情案件,又是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立即由主要领导组织业务骨干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查处,作为环保部门要指导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当地政府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二是追踪溯源,锁定废水来源。调查处理倾倒、偷排环境违法行为时,要认真开展详细的勘查工作,重点检查周边是否存在偷排暗管、雨污管网以及涉水企业,并进一步对涉水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排查。涉及固废的需依据固废成分和特性,重点检查周边产生同类固废的企业,并进一步对企业固废管理台账进行检查。本案初步勘查,紧靠土坑西侧存有两个土炼油罐(其中1个已经泄漏殆尽),土坑西侧约200米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1家企业为镀锌“土小”电镀),上述企业雨水管网直接与土坑西侧相连。此外,为进一步验证废水来源,本案第一时间对倾倒或偷排的废水进行了特征污染物分析,明确废水成分,与周边涉水企业生产废水进行了比对。土坑废水经监测含有多种苯系物和重金属,与电镀锌、彩钢瓦表面胶等企业生产废水和土炼油罐残液成分相一致。根据特征污染物比对和现场勘查,判定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土小”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进入土坑;二是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周边小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三是垃圾产生的渗滤液。通过对废水监测分析,也便于及时对土坑废水以及底泥进行定性,为下一步科学处置决策提供监测数据的支撑。

       三是深入调查,保障农田土壤和地下水安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应急事件,需及时对周边环境开展调查监测,尽快判断影响范围和程度。现场调查土坑较深,积存废水无法外溢污染农田土壤,土坑西、北、南三面皆为农田,农田粮食作物长势良好,灌溉全部使用160米以上的深井水。执法人员分别对土坑周边3个农业灌溉井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Mn浓度分别为0.01mg/L、0.006mg/L、0.006mg/L,Ni浓度分别为0.0007mg/L、0.0009mg/L、未检出,Cu浓度分别为0.0002mg/L、0.00008mg/L、0.00001mg/L,Zn、Cd、Hg均未检出。根据灌溉井水和土坑内重金属数据比对显示,窑厂土坑周边的农业灌溉井水尚未受到土坑内废水的影响。这与省农业厅2013年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即该废弃窑坑附近土壤样品的重金属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值相一致。

       四是科学处置,确保污染整改到位。在处置环境应急事件中,由于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针对土坑废水、底泥、岩棉残品等固体废物及土炼油罐残存废液、电镀废酸的处置等,要在分析鉴定和认真研判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处置方案,防止二次污染。同时,要针对土坑、土炼油和电镀、彩钢瓦表面胶造成的土壤污染,制定土壤修复方案,尽快组织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五是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汇总上报。舆情发生当日,省环保厅迅速发声,积极应对媒体,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信息,跟踪关注舆情动态。现场执法人员快速开展调查,次日即上报初期查处情况,也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在认真督促当地落实整改的前提下,将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违法企业处罚情况和相关人员处分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避免舆情进一步发酵。同时,认真梳理案件过程、查处情况,形成完整的工作报告,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由于反应迅速、处置有力,随着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土坑废水污染事件舆情动态在第三天即逐步平稳。

       六是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行动。为了避免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滨州市立即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废坑排查行动。省环保厅也以此次舆情案件为契机,立即组织开展整治非法倾倒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全省废弃矿井(坑塘)、废弃厂房存在的环境问题,逐一制定台账,落实责任,组织整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坚决遏制非法倾倒频发态势,有效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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