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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解读(5)

时间:2015-03-23 09:24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的《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对于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责任链的倒查和追究,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其次是“督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权界限不明晰是长期困扰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原因。
 
    2014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环境监管执法从单纯的监督企业转向了监督企业和监督政府并重。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并要造册立档,实行销号制度。督查报告要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此外,今年的环境监管执法还将强化“问责”。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环保部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均提出了问责要求,有些要求还是首次提出。如提出,对于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仅指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人员,也包含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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