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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转环保税:增强执法刚性 减少地方干预(2)

时间:2017-01-13 15:1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人民日报 点击:
【摘要】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环保税,由此成为我国的第十八个税种。针对环保税立法的有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费改税有什么用

       执法刚性增强,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

       “环保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也为今后的其他税种立法树立了标杆和示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排污费征收制度已实施多年。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4年,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国家进一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

       “在实际执行中,征收排污费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税收的征管更加严格了,可以增强执法的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有效解决企业欠缴排污费问题。同时,对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激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刘剑文认为,征收环保税,可以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同时,环保税法与环境保护法有效衔接,纳税人除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环保税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排污如何缴税

       将部分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此次环保税立法,一个重要原则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移’,实现平稳转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

       王清介绍,“平移”原则主要表现在:把原来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比如,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不低于1.2元和1.4元;同时,鼓励地方上调收费标准,但没有规定上限。实践中,有7个地方已经提高了收费标准,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到9倍。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各省份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法将部分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险废物为1000元/吨;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缴纳。

       开征环保税,对企业负担有什么影响?“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企业的负担能力问题,总体来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负担是适当的。”王建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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