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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宁部长在2017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3)

时间:2017-02-10 09:5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陈吉宁部长在2017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具体而言,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发布实施《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建立月调度、季考核制度,推动完成京津冀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推动未达标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燃煤机组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4.25亿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47%。其中,河北、河南等省基本完成改造任务。推动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进一步明确水泥错峰生产措施,散煤替代、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业企业提标改造等治理任务加快推进。构建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推进新生产机动车信息公开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全国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04.58万辆,完成全年淘汰任务的106.5%。北京、天津、陕西、广东、河南等省(市)淘汰工作推进力度大,完成情况较好。开展柴油车打假专项行动,对车用燃油品质开展随机抽样调查。发布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第一二阶段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7省(市)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圆满完成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峰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结果显示,各项措施进展良好,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已经显现。

       全面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指导水质未达标地区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制定《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规定等十余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考核“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规划考核断面75.4%达标,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72.8%。落实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2016—2017年行动计划;开展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完成11省(市)126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部3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排查发现的399个问题50%以上完成清理整治。制定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评估3300多个城镇集中式水源、抽样调查3800多个农村水源环境状况。开展东江、滦河等良好水体生态环境评估,编制实施保护方案。会同财政部深化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启动汀江—韩江流域、九州江流域、东江流域、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组织排查城市黑臭水体,建立整治监管平台。截至2016年11月,排查确认的2014个黑臭水体中,13.3%已完成整治工作,32.5%正在进行整治。会同财政部安排60亿元中央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垃圾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排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提出整治方案。浙江深入实施“五水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天津狠抓“三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粪水)治理,启动110座污水处理厂改造,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陕西开展《水十条》落实专项督查,进行渭河流域城市水质排名。

       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明确25项近期拟出台配套政策措施。12个部门印发落实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落实《土十条》,17个省(区、市)印发省级工作方案。研究起草《土十条》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推动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启动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以及第二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编制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修订。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启动详查工作。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建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检查单位4.6万余家,立案查处1500多件,移送公安部门330件。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7000多万台“四机一脑”进入正规处理企业处理。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开展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监控评估工作。

       (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出台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等指导意见。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截至2016年11月底,共检查企业7145家,对538家(次)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处理处罚,累计罚款9800万元。

       切实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深入推进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战略环评,审查45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国家层面批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80项,涉及总投资10584亿元;对11个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不予审批,涉及总投资970亿元。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优化环评工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专项检查,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420个地市级环保部门实现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信息每周联网报送。

       完善政策和标准技术体系。健全环境信用体系,会同31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并将一批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修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和加工贸易。完成火电、加油站等1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发布5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达1732项。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废电池等3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第二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等1项中央本级和“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制定京津冀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58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

       (三)深化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在环境保护督察方面。完成河北省试点及第一批对内蒙古等8个省(区)中央环保督察,刚刚结束第二批对北京、上海等7个省(市)督察进驻,共受理群众举报3.3万余件,立案处罚8500余件、罚款4.4亿多元,立案侦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约谈6307人,问责6454人。全国有2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出台省级环保督察方案,20多个省(市、区)成立环保督察机构,河北、山西、安徽、福建、四川、贵州、新疆等省(区)已启动对地市党委政府的督察工作,形成了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制。

       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方面,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围绕解决现行以块为主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4个突出问题,以调整机构隶属关系为手段,以重构条块关系为方向,以落实各方责任为主线,以推动发展和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为落脚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两个加强”,即加强地方党委政府责任落实,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权威有效的环境监察体系;在工作重心上实行“两个聚焦”,即省级环保部门进一步聚焦对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和环保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地)县级环保部门进一步聚焦属地环境执法和执法监测;在运行机制上强化“两个健全”,即建立健全环保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在推进实施上,要求成熟一个、备案一个、启动一个,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在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十三五”末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将按照新制度运行。目前,河北、重庆率先启动改革实施工作,在环境监察体系、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生态环保委员会、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上海、江苏、福建、山东、贵州、河南、湖北、广东、陕西、青海等10个省(市)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提出试点申请,天津、新疆、江西等省(区、市)也在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方面,国办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落实企事业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坚持目标指引,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更好地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坚持系统思维,逐步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效力。在实施步骤上,分行业、分阶段推动,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前,已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初步构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在京津冀部分城市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试点,在山东、浙江、江苏等省开展流域试点,海南石化行业试点已经启动。

       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全面完成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监测事权上收任务,并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运维。实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县区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联网,全面建成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建成由3186个监测断面组成的国家地表水监测网。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网,完成22000个基础点位布设,建成约15000个风险监控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市政府严肃处理;联合公安部查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

       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方面,《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江西、湖北、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福建等省(市)生态保护红线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或审议;江苏优化调整省级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省域生态补偿连续三年稳定在15亿元;海南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多规合一”的基础,成为管控国土空间开发的有力抓手。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技术规范,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改革试点。

       《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印发。《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即将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已报送国务院。《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方案》经批准合并办理,已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将尽快报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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