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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宁部长在2017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5)

时间:2017-02-10 09:5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陈吉宁部长在2017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三、全力做好2017年各项工作

       2017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一年。我们要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召开第八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为契机,对打赢补齐环保短板攻坚战进行全面部署。以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主线,细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改革措施,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有智不如乘势”。做好环保工作,首先要明大势、掌大势,顺势而为,乘势而上。

       一是科学把握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今年要召开党的十九大,各项工作异常艰巨,圆满完成任务,营造安定和谐的良好局面,是十分光荣而又严肃的政治任务,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今年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内在系统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正在重构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增长模式。要用新发展理念统领环保工作全局,把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作为贯穿各项工作的大逻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发展转型升级的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着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生产布局优化,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今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是重要任务。在去产能方面,要严格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好企业达标排放行动,推动“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在补短板方面,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要坚持底线思维,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改善环境,守住底线,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是准确分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形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判断是“生态环境有所好转,绿色发展初见成效”。当前,我国生态系统总体稳定,环境质量在全国范围和平均水平上总体向好,但某些特征污染物和部分时段部分地区局部恶化,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2016年入冬以来,多地连续发生影响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的重污染过程,北京等地启动红色预警,多地爆表,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在水环境质量方面,有121个断面同比水质持续为劣Ⅴ类,主要分布在海河、黄河和长江流域。新增22个劣Ⅴ类断面,主要分布在辽河、海河、淮河流域。总磷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中9—12月总磷连续上升为影响地表水水质的首要污染物。112个监测水质的国控重点湖库水质中,总磷超标率为21.4%,为首要污染物。在环境风险方面,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环境敏感期共存、环境问题高发期与环境意识升级期叠加,垃圾处理设施、化工项目建设、危险废物和污染地块处理处置引发的环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在生态保护方面,生态系统质量总体处于较低水平,部分地区生态空间破碎化加剧、生态系统退化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速度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总的来看,环境保护还处在负“重”前行阶段,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既不要期望速战速决、也不能丧失信心,既要打好攻坚战、又要打好持久战。要以有序的步伐、坚定的举措,久久为功,扎实推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三是清醒认识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从外部来看,部分地区发展和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地方普遍存在以重大工程建设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趋势,甚至突破原有的规划规模,与环境敏感区域保护矛盾加剧,布局性矛盾增加潜在环境风险。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情况增多,水电、航道开发等越来越逼近河流上游和环境敏感区,煤化工以及石化产业无序布局,对河湖关系、自然岸线等产生复杂而深远影响。一些地方谋划通过加速自然资源利用实现经济增长,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等问题频发,生态破坏的风险加大。

       从内部来看,我们研究全局性问题仍然不足,习惯于按部就班、照老办法办事;环保监管的行政手段多、法治和经济手段运用不足;管理粗放,科学决策不够,政策制定针对性较差;抓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中典型以及解决突出问题不深入、不具体,流于形式多;基层环保工作压力较大,面对垂管等重大基础性、结构性改革,人员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和准备还存在差距。

       面对这样的形势和任务,2017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坚决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今年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实施的最后一年。要抓好《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发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管理办法和指南,部署推进O3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散煤和“小散乱污”企业治理、中小锅炉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等工作力度。深化机动车环境管理,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配合做好车用油品质量抽样调查,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加强重污染天预测预报和预警会商,继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以贯彻落实《水十条》为主线,发布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各地科学编制控制单元达标方案,强化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逐月分析水环境形势,识别工作滞后地区和突出水环境问题,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同比变化幅度等因素,公布最差、最好的城市名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完善《水十条》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建立水陆统筹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水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价预警、生态补偿等制度衔接。健全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不达标水体和黑臭水体整治,发挥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组织排查化工企业周边地下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督促更换不安全水源或强化供水深度处理。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动建立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农村环保体系。各地工业集聚区要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全面实施《土十条》。按照“打基础、建体系、重协调、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指导省会城市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出台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等标准。继续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指导督促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持续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开展现有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完成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二)深化和落实生态环保领域改革。

       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按照两年时间对所有省(区、市)督察一遍的要求,争取尽早完成其余省(市、区)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紧盯问题整改落实,有效推进中央各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密切关注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继续用好约谈、限批等手段,推动地方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各地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做好典型引导和交流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试点省份结合自身实际,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在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未纳入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为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技术规范体系。加快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京津冀高架源排污权交易试点。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加强改革试点的协调指导、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全面评估试点经验,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库,制定相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抓紧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继续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构建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深化绿色税收、绿色贸易和绿色金融政策,引导企业实施绿色生产。加快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

       全力完成好中央交办的其他改革任务。将根据中央改革办的要求,再做出相应布置和要求。

       (三)加强环境法治建设。

       继续加强环境立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配套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原则上所有县(市、区)均要有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地区,继续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积极运用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重化工企业(园区)整治、取缔小水泥和小玻璃企业整治等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建立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组织对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和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安装、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制,公开严重超标企业名单,扩大超标直接督办范围。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督促各地重点组织开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及超标整治,通过追究行政(按日计罚等)、民事(公益诉讼)、刑事等法律责任,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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