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自动监测仪器技术参数管理规定出台(4)
《细则》和《规定》明确了哪些问题? 《细则》适用范围为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国家城市站;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不再参与数据的生产和审核;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监测总站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是明确国家城市站点位的增加、变更和撤销等需经环境保护部审批,站房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是明确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规定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明确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管理遵循《规定》要求,由监测总站组织验收。 四是要求运维机构实时向监测总站、省级站、地级及以上城市站同时传输环境空气监测数据。 五是明确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报送,监测总站负责监测数据在线复核和入库。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共享数据,并设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数据质疑的答复程序。 六是明确由运维机构负责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站房安全、网络通讯和视频系统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明确运行考核办法。由监测总站制定运维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每月组织对运维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运维工作完成情况、质量管理实施情况、数据获取率、质控合格率、运维记录填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七是明确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城市站开展飞行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监测总站组织对国家城市站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考核中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运维机构,扣减运维费用并责令整改。对运维期间调整数据、修改参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运维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失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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