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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被全面取消的影响分析

时间:2012-08-13 17:46来源:人民网、新华网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长期以来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自2011年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被全面取消。实施一年半有余的政策效果开始显现:一方面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得到遏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长期以来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自2011年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被全面取消。实施一年半有余的政策效果开始显现:一方面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得到遏制,另一方面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不仅符合产业政策,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希望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对废物回收利用行业的税收政策。”
 
  8月11日,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举办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科技税收政策的完善”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发出了上述呼吁。
 
  政策变迁之大
 
  再生资源,就是通常所讲的“废旧物资”。官方的定义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01年,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就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利废企业(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变化发生在2008年底。这一年的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
 
  按照这一《通知》,2011年起退税政策全面取消,回收行业的税负率由2010年的8.863%骤升为16.12%,大量回收公司面临停产或注销,直接影响了下游利废企业的生产成本。
 
  行业压力之痛
 
  最早发出呼吁的是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该商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于2011年3月出台了一份《报告》,呼吁“继续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报告》分析:2010年我国国内废纸回收量约为3500万吨,按每吨1500元的交易价计算,国内废纸市场约为525亿元,企业需缴纳增值税89亿元。报告指出:“这对于徘徊在亏损边缘的废纸回收企业来说,税收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废纸回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加快节能减排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政策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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