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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壤修复的情况及经验分析(2)

时间:2016-06-30 18:15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摘要】 “毒土地”犹如一个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直接危害人体健康,而这一问题的悲剧性在于,人类正是“毒土地”的始作俑者。土壤污染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世界其他地区也存在土壤污染,各国在以什么态度对待“毒地”的?本文旨在分析总结各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管理经验、监测与治理市场。

       二、各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经验

       1、国际上土壤环境管理强调风险管控具体做法

       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污染地块普遍采取风险管理的理念,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法。针对不同污染地块的不同规划用地方式和功能,制定了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用于初步筛查关注污染物,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

       在北美洲,美国根据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地方式颁布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还颁布了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对于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值,美国也是针对不同的用地方式,采用风险评估的模式,计算每一个地块的修复目标值,从而经济有效地控制污染地块的开发风险。加拿大考虑了农业、住宅、商业和工业等用地方式下人群暴露情景,分别制订了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以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生态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在欧洲,英国认为预防土壤风险与修复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考虑住宅、租赁农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用地方式,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荷兰于1983年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暂行法》,基于土壤背景值和专家经验提出了最初的A、B和C土壤标准值体系。根据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等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目标值和干涉值。只对超过干涉值的土壤进行修复,将受到污染但没有超过干涉值的土壤纳入可持续土地管理。荷兰所有污染土壤中,90%纳入了可持续管理。

       在澳洲和亚洲地区,澳大利亚在制定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调研值标准时,分别考虑了住宅(2类)、娱乐、商业/工业等不同用地方式下的不同暴露情景。韩国在制定土壤污染预警标准值和土壤污染对策标准时,根据土壤污染敏感程度从高到低将土壤划分为3类:一类土壤区包括水稻田和学校所在地;二类土壤区为森林、仓储和娱乐用地;三类土壤区包括工业、道路和铁路所在地。

       这些国家将风险意识贯穿土壤环境管理的全过程,指导污染土壤的环境调查、监测和修复。国际上对于特定污染地块,普遍的做法是结合具体地块条件、规划土地利用方式等,开展特定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以筛查特定地块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并依据用地方式,确定污染地块土壤的修复目标值。

       2、各国公众如何获得这些土壤污染的数据信息

       有些国家在进行土壤环境管理时特别注重污染土壤的调查评估和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调查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是实施土壤污染监管的前提和基础。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包括一系列程序:地块发现后要经过筛选,然后录入“超级基金场地管理信息系统”。接着进行初步评定和地块调查,通过运用“危险分级系统” 对地块进行评分,分值大于28.5分的经过公众评议后可以录入“国家优先清单”,至此完成调查阶段的工作。当某地块被录入“国家优先清单”,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也就随之展开。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可同时进行,地块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信息形成了“修复决定记录”,并对外公开。“修复决定记录”包含的信息有:地块使用历史、地块描述、地块特性、公众参与、执法活动、过去和现在的活动、受污染的介质、存在的污染物、响应行动的范围和作用、所选择的进行治理的修复措施等。公众可以在网上非常方便地查询到其居住地周边的污染地块信息,以及这些污染地块的治理进展。

       日本针对可能存在污染的土壤开展调查与评估,调查中发现污染物质,且其浓度超过土壤质量标准时,则将这一地块划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污染区登记簿可供公众自由查阅。日本根据公众健康危害风险存在与否将污染区分为两类:一类是需治理污染区,另一类是改变土地利用形态时需报告的污染区(简称“需报告区”)。在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对公众健康危害的风险后,需治理污染区可以变更为需报告区。只有采取治理措施将污染降低到法定标准以下时才可以将污染区从登记簿中删除。日本的土壤调查与评估必须委托指定的调查机构与公益法人,委任调查机构需具备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业务必需的财务基础和技术能力,达到环境省规定的标准。委任调查机构名录由环境省大臣每5年更新。

       通过调查评估筛选出污染程度不同的污染地块,建立污染地块管理信息档案系统,对污染地块实施分类和动态管理是国际上多个国家的通行做法。这些国家对污染地块的使用历史、受污染的介质、存在的污染物以及采取的修复措施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强化了对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督及其公众参与。

       3、各国是如何筹集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要遵循“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拒绝治理的污染者进行处罚。同时,综合采用多种手段,如政府拨款、政府补贴、借助市场机制等多渠道筹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资金。

       美国规定责任主体对于土壤治理费用的承担实行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且责任具有溯及力。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排放了危险物质,不论有无过失、不论是否符合标准,都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即对于多个责任主体,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可向任何一个主体追偿全部治理费用。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修复资金由联邦“超级基金”或州一级政府来承担。后来,为了促进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的开发,美国提出了“棕地开发”的土壤环境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为受到污染而没能得到有效开发的土地提供各种补贴和政策优惠,鼓励企业进行土壤修复和土地开发。美国政府在税收等政策上对“棕地开发”的大力支持使得美国修复产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

       在英国,污染地块修复费用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污染者承担,在污染者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修复费用由纳税人承担。除政府用税收承担土壤修复成本外,地方授权机构和英国环境署还会获得其他资助,用于土壤调查和污染修复。在加大财政对土壤污染防治投入的同时,英国政府也重视借助市场机制修复污染土地。由于土地污染信息公开,许多土地所有者或开发商自愿修复污染土地,使其达到土地质量标准,以增加地块的市场价值。英国政府采取补贴等措施鼓励农民进行土地环境保护。

       对于污染地块治理,德国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对于无主土地,先由政府垫钱修复,然后调查污染到底是由谁造成的,最终确定由谁来进行治理或者支付费用。如果污染企业无力治理,即使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仍要承担10%的费用,其余90%的费用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只有少数企业获得政府资助。针对历史遗留的矿区环境问题,德国联邦政府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门从事矿山恢复工作,复垦所需资金按照联邦政府75%、州政府25%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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