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

时间:2016-07-14 09:37来源:发改委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摘要】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 中央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地方开展退耕还 林还草工作。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 现给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具体补助标准。地方补助标准超出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 中央预算安排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四条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依据县级自查结果进行 兑现,省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国家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种苗、种子的,县级人 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 时一次付清种苗、种子造林种草费。

集中采购种苗、种子的,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后,种苗、种 子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还草者结算种苗、种子造林种草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退 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

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宣传、监测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将退耕还 林还草者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树种草种、验收结果以及补助发放 等情况进行公示。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