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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2)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五)为倾倒的目的而装在船上的原油及其废物、经提炼的石油产品、石油馏出物残渣,以及含上述任何物质的混合物。   (六)在这一领域的国际主管机构(目前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公共卫生、生物或其他理由,确定为不宜在海上倾倒的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七)为生物和化学战争制造的任何形态的物质(固体、液体、半液体、气体或活性物质)。

  (八)本附件的上、述条款不适用于通过海中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迅速地转化为无害的物质,其前提是这些物质不会:

  1.使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变味;或 
  2.危及人类和家畜家禽的健康。如果对这些物质的无害性持有疑问,缔约国可遵循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协商。

  (九)本附件不适用于含有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所提及的物质之废物或其他材料(如阴沟淤泥和疏浚污物)的痕量沾污物。这类废物的倾倒相应地适用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

  (十)本附件第(一)款和第(五)款不适用于通过海上焚烧而处置的在这些款项中提及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上焚烧这类废物和其他物质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在为焚烧颁发特别许可证时,缔约国应适用本附件的附录(此附录为本附件整体的一部分)所载“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的管理条例”,并充分考虑各缔约国协商通过的“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管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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