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0)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三)根据本条规定对修正案的接受或声明反对,均应向该“机构”交存证书。该“机构”应将上述证书的收讫,通知所有缔约国。

  (四)在指定“机构”之前,此条中属于秘书处的职责应暂时由作为本公约保存国之一的大不列颠及共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临时承担。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1972年12月29日至1973年12月31日在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第十七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墨西哥、苏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

  第十八条 1973年12月31日后,本公约应向所有其他国家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交墨西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

  第十九条(一)本公约应自第15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30天生效。

  (二)对于在交存第15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个缔约国,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30天起对该缔约国生效。

  第二十条 保存国应通知各缔约国:

  1.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二十一条规定关于本公约的签字以及批准书、加入书或退出书的交存情况; 
  2.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关于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