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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1)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第二十一条 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书面通知一保存国后6个月退出本公约,该保存国应立即将这类通知告知所有缔约国。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应交墨西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其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国应将经认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各全权代表根据本国政府的正式授权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2年12月29日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华盛顿,共4份。

附件一

  (一)有机卤素化合物。

  (二)汞及汞化合物。

  (三)镉及锚化合物。

  (四)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渔网和绳索。这类物质能漂浮在海面或悬浮在水中,以致严重地妨碍捕鱼、航行或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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