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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7)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第十条 依照一国因倾倒废物和其他各种物质而损害他国环境或任何其他区域的环境而承担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应着手制订确定责任和解决因倾倒引起的争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各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协商会议上考虑解决有关因解释及适用本公约引起的争端的程序。

  第十二条 各缔约国保证,在各主管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团体内,促进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下列物质污染而采取措施:   1.包括油料在内的碳氢化合物及其废物; 
  2.并非为倾倒的目的而由船舶运送的其它有害或危险物质; 
  3.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4.包括源于船舶的各种来源的放射性污染物质; 
  5.化学和生物战争制剂; 
  6.由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相关的海上加工而直接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同时各缔约国将在适当的国际组织内促进编订从事倾倒的船舶应使用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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