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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6)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2.在其领土上或领海内装载行将倾倒的物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 
  3.在其管辖下的被认为是从事倾倒活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

  (二)每一缔约国应在其领土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和处罚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   (三)各缔约国同意合作,以制订有效地适用本公约的程序,特别是适用于公海上的程序,其中包括报告所发现的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进行倾倒活动的船舶和航空器的程序。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和航空器。但是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和航空器按照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行动,并应向该“机构”作出相应的报告。

  (五)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每一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采取防止海上倾倒的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八条 为促进本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对于保护某一特定地理区城的海洋环境有共同利益的各缔约国,应考虑到特定区城的特征,尽力达成与本公约一致的防止污染(待别是倾倒造成的污染)的区域协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尽力按这类区城协定的目标及规定行事,该“机构”应将这类协定通知各缔约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寻求与这类区城协定的各缔约国合作,以制订其他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所应遵守的协调程序。特别应注意在监测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协作。

  第九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通过该“机构〃内以及其他国际团体内的协作,促进对在下列方面要求帮助的缔约国的支持:

  1.训练科学和技术人员;
  2.提供科学研究及监测所必需的设备和装置; 
  3.废物的处置和处理及其他防止或减轻倾倒引起的污染的措施;

  并最好在有关国家内进行,以促进本公约的宗旨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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