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5)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1.颁发在倾倒附件二所列的物质之前及为倾倒这类物质,以及出现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时所需要的特别许可证; 
  2.颁发在倾倒一切其他物质之前及为倾倒这类物质所需要的一般许可证; 
  3.记录许可倾倒的一切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倾倒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4.为本公约的目的,个别地或协同其他,缔约国和主管的国际组织对海域状况进行监测。

  (二)缔约国的适当机关,应按第(一)款规定对于准备倾倒的下列物质预先颁发特别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

  1.在其领土上装载的物质; 
  2.在其领土上登记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所装载的物质,如果这类物质系在非本公约缔约国的领土上装载。

  (三)根据上述第(一)款第1、2项规定颁发许可证时,适当机关应遵守附件三的规定以及其认为有关的其他标准、措施和要求。

  (四)每一缔约国应直接地或通过根据区域协定设立的秘书处向该“机构”以及必要时向其他缔约国报告本条第(一)款第3、4项所规定的情报及按照本条第(三)款采用的标准、揩施和要求。应遵循的程序及这类报告的性质应由各缔约国协商同意。

  第七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将为实施本公约所必要的揩施应用于:

  1.在其领土上登记的或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