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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时间:2016-08-04 09:2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政府 点击:
【摘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取用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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