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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全文】(2)

时间:2016-08-04 09:2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政府 点击:
【摘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取用水行业可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用水。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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