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环资2016【38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施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 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符合规定交易产品和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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