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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时间:2016-08-12 14:0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四川省发改委 点击:
【摘要】近日,从四川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六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本省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提出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配额分配实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预留一定数量配额,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分配配额等。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我省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第八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公布。

  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地区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碳排放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并抄送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

  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应依据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报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在交易期间存在关停、搬迁、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况的,应及时上报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因关停、搬迁等原因不再符合纳入管控标准的,其配额收回至预留配额,相应的权利义务解除。重点排放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在分立之前及时作出配额及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并报批;没有进行配额及权利义务分配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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