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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全文】

时间:2016-09-18 10:2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吉林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吉林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吉林省环保厅起草了《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我厅起草了《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入“公众参与”,点击“民意征集”提出意见。网址:http://hbt.jl.gov.cn

  电子邮件:yanming2288888@126.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

  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2016年9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制定本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我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存在污染,中部黑土功能下降,西部土壤生态保护任务繁重。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提升中部黑土核心区土壤功能、改善西部土壤生态环境,优化东部土壤环境系统,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基本原则: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综合治土体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稳中有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建设一批国家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责任 

  (一)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 

  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辖县(市、区)、具体部门和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本区域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动计划”的落实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与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三)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动计划”分工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行动计划”落实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实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保护和治理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管理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动计划”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四)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保护、治理和修复责任。 

  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土壤保护责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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