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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全文】(5)

时间:2016-09-18 10:2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吉林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吉林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吉林省环保厅起草了《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安监局、畜牧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行动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安监局、畜牧局、省委宣传部参与) 

  (二)强化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评价工作。 

  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涉及土壤安全的各类新区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布局论证评估,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新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等开展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通过区域土壤环境现状评估、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预警提示,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厅、住建厅、农委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省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环保厅、农委、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科技厅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环保厅牵头,财政厅、审计厅参与) 

  (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开展退化黑土生态系统修复、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土壤激素和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省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等参与) 

  (六)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各市(州)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环保厅牵头,检察院、法院、国土厅、工信厅、农委、住房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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