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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9-26 10:3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发改委 点击:
【摘要】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反馈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传真: 0571-87051722;2.电子邮件:zhouzy80@163.com。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规、规划、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与投资建设、运营相关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

  (一)专用充电设施,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电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协同推进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六条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以下简称促进联盟)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互联互通工作。

促进联盟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并负责指导。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能服务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有效整合信息资源,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省级智能服务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可以建立市级智能服务平台,并接入省级智能服务平台。市级智能服务平台由设区市牵头部门负责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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