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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

时间:2016-09-26 10:3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发改委 点击:
【摘要】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第三章  充电设施运营商

  第十九条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电设施运营商,

  充电设施运营商是指专门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的企业,并可以从事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业务。

  第二十条对充电设施运营商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甲、乙类两类。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20名以上的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已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六)在省内独立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少于500个。

  列入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的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

  电网企业自动纳入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第二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设区市牵头部门申请列入乙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5名以上的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已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或已与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建立运行监测委托关系,并承诺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列入乙类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的企业可以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列入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企业自行撰写的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建设及运营充电设施计划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充换电站岗位及工作职责制度、充换电站作业流程及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充电设施管理、配电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火灾及触电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和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申请日期起的前一个月企业为专职技术人员缴纳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五)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平台架构、主要功能、覆盖范围、传输数据等;

  (六)独立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名单,包括地理位置、主要参数等;

  (七)按规定与智能服务平台连接的承诺函;

  (八)委托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运行监测的协议;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供的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电子版光盘。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或设区市牵头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纳入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设区市牵头部门取消纳入目录资格:

  (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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