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6)
(三)全面治理VOCs为重点的工业废气污染,深化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 1. 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 进一步完善上报数据,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保障上报数据质量,确保排放量数据可靠,关注重点源企业的数据填报质量。通过企业台帐核查、现场入户核查等手段多方面核实重点源企业数据是否真实,排放量核算是否合理。对重点行业中未列入调查的企业开展一轮筛查,补充企业数量。在完善数据审核的基础上,加快汇总VOCs排放数据,进一步分析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污染源排放特点,编制VOCs排放源调查总结报告,为重点行业整治工作提供方向。 2. 开展VOCs排污收费。 在摸清全省VOCs排放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统一部署,制定我省VOCs排污收费办法,确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在石化、印刷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2018年底前,逐步在其他重点行业进行实施,征收VOCs排污费的重点行业不少于5个。以排污费杠杆促进企业开展VOCs治理,提升企业的VOCs污染综合控制水平。 3. 加强VOCs源头控制。 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加快出台和完善我省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机制,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鼓励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新、改、扩建产生VOCs的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尽量实现生产过程的密闭化,从源头上控制VOCs的排放。2018年底前,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胶粘剂等行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志产品的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 4. 实现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督促各地做好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严格执法,所有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优先在生产装置上配套回收利用装置,回收的物料在生产系统内回用,或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2016年底前,液化品(油品)全部实现密闭装卸(船舶装运除外)。 在石化企业完成LDAR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完成省、市两级LDAR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实现石化企业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2016年底前,所有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储存和运输行业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完成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2018年所有适用的行业企业基本完成LDAR技术改造,大幅降低VOCs的无组织排放。开展LDAR技术改造的企业,实现LDAR体系长效管理,无组织废气减排保持60%以上,逐步提高减排效率。 加大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安装率100%,并保持正常使用。 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到2018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100%。督促采用密闭先进的生产工艺,充分发挥工艺和设备VOCs减排效益。 5. 提升VOCs末端治理水平。 出台整治规范,分行业开展VOCs污染整治,严格督促企业配备和提升VOCs治理设施,采用高效VOCs治理技术,满足行业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整治要求。加强VOCs处理效果监测监控,到2018年,200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基本完成VOCs处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重点园区建立VOCs自动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 6. 完善企业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所有完成整治的企业必须建立“一厂一档”制度,尤其是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制度,VOCs产生排放相关的资料存档备查。 规范落实监测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督促企业依法实施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分年度向社会公开VOCs调查、整治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对有超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虚报数据或督查考核不达标等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 在推进VOCs整治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完成整治成效公开工作,通过自查、第三方监测、绩效评估、填写达标承诺书后,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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