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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全文】(2)

时间:2016-11-28 14:3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点击:
【摘要】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全文如下:

  (二)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由自治区环保厅、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执行国家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适时制定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质监局、林业厅参与)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区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林业厅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牧业生产环境安全。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由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各盟市应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参与)

  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负责)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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