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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全文】(3)

时间:2016-11-28 14:3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点击:
【摘要】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全文如下: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各盟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在列入国家计划的地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公安厅、林业厅参与)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盟市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由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控制要求。(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参与)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自2017年起,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区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联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赤峰、乌兰察布、包头、巴彦淖尔等农膜使用较高的地区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供销合作联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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