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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4)

时间:2016-12-14 19:2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江西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从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六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机动船舶在港区、渔港水域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三十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净化、处理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经营项目。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等经营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减少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等部门应当推广缓释控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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