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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8)

时间:2016-12-14 19:2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江西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从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污单位,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六)重污染天气,是指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气象天气。

       (七)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八)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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