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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及分布式能源(3)

时间:2017-03-30 16:5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云南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及分布式能源,开展新能源微电网试点和推广。在曲靖、红河、玉溪、文山等地区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优化开发绿色能源,建成国家清洁能源基地,继续推进澜沧江、金沙江等水电建设;控制和规范风电及光伏发电发展,深入研究生物质供热和发电,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具体情况如下:

       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制定全省碳排放强度控制指标分解方案

       综合考虑各州、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节能降碳潜力等因素,将全省“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18%的目标分解到各州、市。“十三五”期间,昆明市碳排放强度下降23%,曲靖市、红河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2%,玉溪市碳排放强度下降20%,丽江市、楚雄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9%,大理州、文山州、临沧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8%,昭通市、保山市、普洱市、德宏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6%,西双版纳州、怒江州、迪庆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低碳发展试点示范

       深化国家低碳省、城市和城镇试点建设。开展碳排放峰值研究,制定减排路线,争取成为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的省份。编制州、市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选择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到2020年争取建设3个示范项目。持续推动昆明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呈贡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建设,争取玉溪市、普洱市思茅区列入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继续组织开展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低碳旅游区、低碳交通、低碳建筑、低碳学校、低碳商业、低碳机关、低碳医院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到2020年推动开展5个低碳产业园区试点、50个低碳社区试点,争取创建1个国家低碳产业园区试点、5个国家低碳示范社区。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探索开展低碳投融资试点工作。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发展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

       根据区域主体功能,确立不同地区扶贫开发思路。探索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制定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分片区制定贫困地区产业政策,加快特色产业发展,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并帮助指导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制定我省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待国家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后,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级管理体制,将有关工作责任落实到各州、市人民政府,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州、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研究国内国际碳交易规则,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制定。确定我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建立健全重点企(事)业单位年度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鼓励开展自愿减排交易,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数据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运行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根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案,对全省范围内重点碳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建设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咨询、碳资产委托管理等有关制度。适时增加交易品种,加强碳金融体系建设,研究有序开展碳信托、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创新。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建立必要的市场调节机制和配额抵消机制,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2017年,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基础准备工作,实现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对接,确保我省顺利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2018—2020年,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相对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

       深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层次的培训。对行政管理部门,着重加强碳排放权交易运行管理、注册登记系统应用与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培训;对重点企(事)业单位,着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知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注册登记系统使用、市场交易、碳资产管理等方面培训;对第三方核查机构,重点开展数据报告与核查方面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碳排放权交易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持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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