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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8)

时间:2017-04-24 10: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山东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和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逐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着力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水平,努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提出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健全覆盖全省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将网格内各项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设。

  落实国家试点要求,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采取日常驻点监察和定期督察巡视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

  落实《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二)完善市场机制。

  1.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开展燃煤电厂排污权收储和有偿使用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在不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理顺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切实落实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完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支持。理顺各种供水比价关系,完善再生水价格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开征环境保护税,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建立健全绿色投资与绿色贸易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

  (三)强化企业监管和自律。

  1.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2.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推动企业自行监测、自行申报、自行公开。2018年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鼓励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备案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重要污染源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负责的监管机制。

  4.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平台和山东省金融统一征信服务平台,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荣誉表彰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环保目标。

  5.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推进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化管理。在实施国家试点的基础上,自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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