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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5)

时间:2017-04-24 10: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山东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四、确保环境安全

  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底线,围绕预防、预警和应急三大环节,构建由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组成的多级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和管理水平,着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严密防控重金属、危险废物、核与辐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环境风险。

  (一)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1.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县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每季度公开相关信息。

  2.规范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全面完成全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置界碑、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建设项目、各类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等污染源以及和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活动,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排污单位、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点源,强化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流动源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准保护区内禁止新(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现有单位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

  3.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供水人口大于1千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划定保护区。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乡同源同网同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建立水质安全保障机制,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定期组织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以县或乡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强化饮水安全风险管理。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风险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筛查可能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针对性地建立与防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检测制度。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加快建设应急水源,德州、聊城等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二)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水平。

  1.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全省危险废物普查,建立全省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有机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危险废物安全隐患。

  2.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准入要求,淘汰一批经营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存在二次污染风险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等回收网络。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与再利用。规范废酸、抗生素菌渣、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

  3.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市、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编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筹考虑地区、园区特点,合理规划布局,尽快形成需求与能力相匹配、平常与应急相兼顾的危险废物处置网络。各市要至少建成1处市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17年年底前,淄博、东营、济宁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且尚未建成集中处置设施的市,要率先建成具备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能力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4.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根据区域特点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到2020年,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

  (三)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1.推进重金属重点行业综合防控。开展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全面掌握我省涉水、涉气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及排放企业分布情况,建立涉重金属园区(聚集区)清单,制定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方案,分类实施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新增产能快速扩张,优化产业布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新建涉重企业集中入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防控距离。建立重金属产排污强度综合评价体系,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排污强度管理。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烟气除汞技术示范工程,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推进含铅涂料的淘汰工作。

  2.实施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加快研究和应用重金属污染扩散防治技术、农田土壤污染的生态修复技术和场地土壤治理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围绕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继续实施济南裕兴化工铬污染土壤修复、重点河段底泥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

  (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1.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适当下放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工作,优化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和现场核查,严格核技术利用行业准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和独立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强化整改落实和后督查工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使用、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落实废物最小化政策。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100%安全及时收贮。

  2.抓好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完成山东核电辐射环境监测监控实验室建设并投入运行,做好海阳核电厂、石岛湾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接收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定、标准和方法,加强对核电厂周围环境的监测,实时监督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时预警核电厂正常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及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污染物排放。

  3.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修订政府及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部门应急协调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各级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建设省、市两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形成以省级环保部门为常备力量、市级环保部门为预备力量、重点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为补充力量、大型核技术利用单位为后备力量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技术支持队伍。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丰富实战经验,增强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强化化学物质风险防控。

  1.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强化对拟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最佳可行技术以及相关监测检测设备的研发。

  2.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1.加强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以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污染物等相关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数据库。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流域开展试点,进行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此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识别和评估环境健康风险,对造成环境健康风险的企业和污染物实施清单管理。市、县级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对规范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通报全省;整改不及时到位的,采取涉危废项目从严审批、区域限批,约谈等措施。

  2.严格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预警工作。科学设置河流、湖库监测预警点位,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超标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加强重点流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水体放射性监测和预警。逐步建立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园区和周边常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预警。市、县级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设区城市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各市要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监管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3.建立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应急协调机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能力,建立由应急队伍、应急处置技术、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习、应急专家、污染事故后评估、警示教育等要素构成的环境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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