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4)

时间:2017-04-24 10: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山东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三)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种植性土壤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为重点,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建立适合土壤环境管理特点的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县(市、区)。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补充增加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实施分类管控。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省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将重度污染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落实监管责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疗、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严控工矿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以外的其他项目。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各市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5.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17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污染地块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加快建立适用技术模式。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探索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终身追究机制。 

  (四)着力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1.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等重要水源地周边村庄为重点,以建制镇为单元,整县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1.3万个行政村整治任务。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以农村改路、改电、改校、改房、改水、改厕、改暖“七改”工程为重点,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研究制定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和治污技术指南。巩固提升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加强农户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探索政府支持与村民自治、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行体制机制。建立县乡环境监管网格,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落实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技术和机具,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灌溉农作物。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增加有机产品供给。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落实国家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在南水北调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推广“环水有机农业”种植模式,在河滩、湖滩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减少面源污染。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

  3.防治农村养殖污染。市、县级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防治渔业养殖污染,严格控制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产养殖容量和密度,南四湖、东平湖等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禁止人工投饵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鼓励各地政府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湖污染负荷。推进健康生态养殖,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4.强化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有机废弃物为重点,推进农村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置利用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带动农村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控制非标准农膜的使用,推广可降解农膜开发应用,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监管。到2020年,实现标准地膜基本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