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
第二部分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影响类) 为进一步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内容,指导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完成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制定本指引(生态影响类项目验收参照此指引执行)。 一、验收时间、期限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主体设施、环保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验收。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作为验收期限的终止时间。 二、验收程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一)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为其监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遴选。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相关法律有其它规定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当地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代表作为列席会议人员参加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给予指导。 (三)信息公开。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不符合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第八条所列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做出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四)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五)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六)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根据当地环境应急部门管理要求落实备案。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九)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五、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给予罚款。处罚到位后,可依申请受理环评文件审批申请,作出不予决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有关技术规范见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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