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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解读(2)

时间:2016-03-17 09:20来源:工信部消费品司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工信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解读
二、关于《规范条件》若干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和现有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搬迁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在迁入地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现有项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产项目。
 
(二)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规范条件》中的“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专指铅蓄电池用极板,不包括极柱、端子、焊条以及含铅塑件等铅零件。但铅蓄电池企业生产铅零件时,也需要遵守《规范条件》关于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浇铸等落后工艺。
 
(三)为什么要求新建项目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园区外建设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也难以实现集中治污和集中监管。因此,为了给铅蓄电池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避免铅污染的扩散,《规范条件》提出“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
 
(四)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何确定?
 
铅蓄电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依据《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的有关规定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中有关规定计算,也可查询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五)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中,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共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138个,并将其列入“工作重点”中。
 
(六)为什么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规定,“禁止在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其中也包括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七)为什么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环保部公布的2014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结果显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依然突出,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07年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为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推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规范条件》要求“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从而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八)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规范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九)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哪些区域?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 号)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范围作了明确,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
  
(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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