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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全文(3)

时间:2016-08-24 09:2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务院 点击: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

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编制试点。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2016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市县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形成统一用地分类标准、数据坐标系统、空间管控分区和用途管制措施等方面基础规范;研究制定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推进霞浦县-宁德市、永安市-三明市、永春县-泉州市等地区空间规划编制试点,探索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2017年,指导推动全省所有市县实行“多规合一”,探索完善上下结合的空间规划层级叠合路径,编制福建省域空间规划;研究制定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办法,探索构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空间治理体系。以“多规合一”为契机,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推动多部门规划信息的互通共享和业务管理的衔接协调,促进投资项目优化布局和并联审批,实现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提高行政效率,形成宜业宜居的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环境,释放“多规合一”改革红利。

建立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简化用地指标控制体系,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2017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强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力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做好对接,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办法,控制建设用地低效扩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基于主体功能定位的国土开发利用差别化准入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完成全省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既划定区域红线,又根据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特点设定数量红线,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在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将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功能恢复任务落实到具体区域和具体地块,到2017年基本形成涵盖全省各类生态保护系统、管理有机衔接的生态管控格局,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严格实施永久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建立完善自然岸线保有率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海岸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将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上游保护地带作为试点区域,2016年出台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实施方案,整合、重组区内各类保护区功能,改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多头管理体制,坚持整合优化、统一规范,按程序设立由福建省政府垂直管理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对区内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保护和管理。根据保护对象敏感度、濒危度、分布特征,结合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对试点区进行分区,划定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生态修复区和传统利用区,确保核心保护区不变动、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到2017年形成突出生态保护、统一规范管理、明晰资源权属、创新经营方式的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模式。

(二)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2016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龙头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探索建立限期第三方治理机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自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实施河流管养制度,实行河流管养分离,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养护队伍。

建立用能权交易制度。继续推进水泥、火电行业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力争2017年出台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案,将节能量交易调整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下的用能权交易,率先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推进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建设,建立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平台,规范用能权出让方式,推动开展跨区域用能权交易。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福建省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出台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扩大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和分配、碳排放权交易运行等主要制度体系,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现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支持福建省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研究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操作办法,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总结造纸、水泥等8个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储备制度,建立排污权储备体系,力争2018年在全省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推进流域内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开发排污权金融属性,增强排污权流动性和融资能力,大力发展排污权二级市场,推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模式。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创新,2017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建立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探索建立财政贴息、助保金等绿色信贷扶持机制,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绿色金融集团,建立绿色金融专业化经营体系。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统一建设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全国重要的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力发展绿色租赁、绿色信托,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年底前出台福建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探索建立政府节能环保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共享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强环境风险识别。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建立企业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评级体系,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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