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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全文(4)

时间:2016-08-24 09:2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务院 点击: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三)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流域上下游之间、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2017年修订完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加大补偿力度,资金筹措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等挂钩,资金分配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发展为导向,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支持福建省与广东省开展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建立上下游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力支持机制。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综合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切实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力支持力度。2018年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使绿水青山的保护者有更多获得感。支持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汀江源头和以武夷山-玳瑁山山脉为核心的区域内有关县(市)调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落实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森林管护费稳步增长机制。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支持福建省试点将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研究探索建立多元化赎买资金筹集机制,2016年起在武夷山市、永安市、沙县、武平县、东山县、永泰县、柘荣县等7个县(市)开展赎买试点,此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赎买基础上,探索收储、置换、改造提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措施。对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在改革后要着力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四)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流域治理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强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属地责任,实施一河一策,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健全河湖执法体系,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到2018年建立形成河岸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警戒保护三条蓝线管理制度,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整合省级有关部门在水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构建流域内相关省级部门参加、多种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构建流域上下游水量水质综合监管系统、水环境综合预警系统,建立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

完善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建立流域污染治理与河口及海岸带污染防治的海陆联动机制,强化对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和重点排污口的监视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开展九龙江-厦门湾等重点海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2017年制定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及减排分解方案。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与预警机制,加强对赤潮、核污染、海上溢油、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跟踪监测和应急处置。选取厦门等地探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途径,开展污染物入海减排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文化宣传教育等示范工作。

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建立农村环境整治财政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2016年起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提升专项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完善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构建乡级以上财政和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投入运营机制。2017年出台福建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推进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健全化肥农药包装物、农膜回收贮运加工网络。继续深入推广长汀经验,完善挂钩帮扶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制度,探索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实现水土流失治理和管护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先行在莆田市开展试点,2017年出台实施方案,在全省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跨部门环保协调机制,2018年研究出台福建省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建立环保督察制度,2016年起每两年对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及履行环保责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察。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保网格监管体系,2016年起在全省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网络,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治理“餐桌污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完善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体系。

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到2017年实现全省全覆盖,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建立大气、水、土壤、森林、海洋、矿产等领域的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及相关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推广延伸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适用领域。完善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建设生态文明的强大司法合力。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大气和水等环境质量、排污单位和环境执法等环境信息公开。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环境信息综合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环境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共享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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