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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

时间:2016-09-23 10: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摘要】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文如下: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分别实施核算。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生产或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将产生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

       第二十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与对应的生产或进口量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的积分总量。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根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指标确定(新能源乘用车分值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企业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目标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国境内传统能源乘用车年产量或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年度比例要求。

       2016和2017年度,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部分为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反之为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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