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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

时间:2016-09-23 10: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摘要】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文如下:

       第四章 报告递交及公示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及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第二十六条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核算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

新能源汽车积分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每年3月20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核算主体报送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算主体报送的数据、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新能源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达标值、实际值、达标排名、燃料消耗量积分及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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