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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7)

时间:2016-09-23 10: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摘要】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文如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按核查值计算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或新能源汽车积分、按失信企业处理的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

       (一)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数据的;

       (二)企业报送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或新能源汽车参数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企业上报的产量/进口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或不按要求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的;

       (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六)没有履行承诺的。

       第四十四条 对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抵偿企业,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GB27999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暂停部分高油耗车型的生产,直至企业年度预期产生的油耗正积分可以平衡企业未抵偿的油耗负积分。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抵偿的企业,暂停部分高油耗车型的生产,直至下一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较核算年度减少的数量不低于未抵偿负积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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