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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环境保护法“共性”与“个性”比较(3)

时间:2014-05-14 22:35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中美日环境保护法“共性”与“个性”比较
    在美国环境执法体系中,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不可小视,《国家环境政策法》赋予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论的权利,《清洁空气法》甚至专门规定了公民诉讼司法审查等条款,这些为公民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当政府或企业违反环境法时,民间环保组织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国家环境政策法》也明确指出了公民对于环境的权利,其第4331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新《环保法》对公众环境保护的参与问题有了极高的重视。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公众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举报”。如同美国相关法律一样,新环保法扩大了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受理,且未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但遗憾的是,本法只明确了公民有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对信息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执法大部分依靠单行法,该部分内容或可在单行法中予以体现。
    四、明确的职责分工是环境保护法落地执行的有效保障
    界限明确的职责分工是环境保护法有效执行的保障,我国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责任分配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对各方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该法的第6、7、8、9条明确指出:国家拥有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的且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拥有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其他适应本地方公共团体区域自然社会条件的政策和措施的职责;企(事)业者有责任在进行其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自然环境;国民应当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除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国民还应当根据基本理念,有责任在自身努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协助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新《环保法》对政府、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及公众的责任均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达标情况下,排污企业还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手段来分担政府压力;公众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利监督排污治污企事业单位、有权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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