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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环境保护法“共性”与“个性”比较(4)
时间:2014-05-14 22:35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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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环境保护法“共性”与“个性”比较
新《环保法》已构建了一个以责任为导向的法律体系,但具体的责任方面可参照西方国家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进行细化,亦可在配套法或单行法中予以体现,例如可参照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将国民的义务进行细化,以便《环保法》在公众群里中得到更有效的应用。
五、《环保法》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罚款被公认为在环境执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且一直以来用作处置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武器。罚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威慑违法者,确保受管制者受到公平、一致的对待。
美国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力度之大已众所周知。美国《清洁空气法》(USC第7413节)规定,联邦环保局长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每一天,处以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处罚时效不超过12个月。美国《清洁水法》(USC第1319节)规定,如果某个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罚款就实行按日计算,每天不超过1万美元;又如《环境责任法》规定对违法该法关于报告、保存资料、合作治理等条款的违法者,每次罚款2.5万美元以下,每一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对累犯者,每一位持续日的罚款额可以达到7.5万美元;《有毒物质控制法》规定,对于违法者处以每违法日2.5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在执法方面,日本采取了“直罚主义”。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设定了企业单位和国民的义务及具体排放标准,企事业单位的废气乃至排放的废水中的污染物质若超出排放标准,执法机关则以违反行政上的义务为依据直接给以刑事处罚。若故意实施超标排放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者或者企事业单位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过失超标准排出的,对其责任者直接处以3个月以下的拘役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这种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责任者可以不经过法院审判由执法机关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处以刑罚。
在环境执法中,我国对罚款的威慑性也十分认可。1989年颁布《环保法》中对罚款金额就有着明确规定,但其力度较小,环保部门对其最多罚款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甚至出现了治污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致使企业知法犯法。
而新《环保法》提出的对违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及“双罚制”,显然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但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罚款数额界定、罚款事项的透明度等或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环保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起引导作用,在配套法或单行法中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机制依据新《环保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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