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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法规概况(5)

时间:2012-08-08 16:06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美国环保法规概况。
 
    能源部应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始制定规则,决定一般用途灯具适用的能源效益标准是否需要进一步收紧,包括将标准提高至最少每瓦达到45流明的可行性。同时,能源部应决定是否保留或取消上述白炽灯的豁免条款。法案包含的一项条文规定,由2020年1月1日起禁售达不到每瓦45流明的最低能源效益标准的一般用途灯具。
 
    能源部现时亦进行一项长期工作,以实行《能源独立及安全法》、《1975年能源政策及节约法》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订立的家用及商用产品能源效益标准及测试程序。2009年2月,奥巴马总统为此发出备忘录,指示能源部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尽快完成新的电器效益标准。2006年11月,能源部签署同意政令,应允在指定限期前公布22类产品的最终规则,最迟是2011年6月30日。
 
    与此同时,能源部与环保局一起修订「能源之星」(ENERGY STAR)的要求,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能源之星」是自愿性标签计划,旨在认定及推广具能源效益的产品,以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现时「能源之星」标签适用于超过40种产品,包括家用电子产品、洗衣机、抽湿机、洗碗碟机、冰箱和冷藏库、室内空调、商用油炸机、商用食物保温箱、商用实门冰箱及冷藏库、商用蒸气煮食机、电脑及其他办公室设备,以及照明设备。
 
    2009年起,若干类产品已纳入计划或修订其标准,包括电脑伺服器、商用焗炉及煎锅、商用冰箱及冷藏库,以及电子显示产品。此外,传送电视及视像内容的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及电讯机顶盒的「能源之星」规格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气候转变法案
 
    2009年6月26日,众议院通过由能源和商务委员会主席韦克斯曼(Henry Waxman)以及能源独立及全球暖化特别委员会主席马基(Ed Markey)提出的法案(H.R. 2454)。该法案旨在创造清洁能源职位,达到能源独立及应付全球暖化。《美国清洁能源及安全法》是第111届国会全面应付上述问题的首个重要法案。
 
    法案包含若干重要条文,概述如下:
    到2020年,电力公司20%的发电量须来自可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益措施;
    在新清洁能源科技及能源效益方面投资1,900亿美元,包括能源效益及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新增投资900亿美元)、碳回收及隔离(600亿美元)、电动及其他高科技车辆(200亿美元),以及基础科学研究及发展(200亿美元);
    为建筑物、电器及业界订立新的节能标准,涉及的产品包括若干类照明产品(如户外灯具、户外强力照明灯和可携式灯具)、商用火炉,以及若干类电器(如饮水机、商用食物保温箱和可携式电动水疗器);
    按2005年水平计,美国主要碳排放源头到2020年减排17%,到2050年减排超过80%。
    香港出口商应特别留意法案中的一项条文。该条文允许美国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对来自不限制碳排放国家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关税(有些国家获豁免,如最不发达国家,或总统确定其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少于0.5%及占美国受规管货品进口量少于5%的国家)。
 
    由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通过的法案版本原来规定的日期是2025年1月1日。不过,赋税委员会其后表示关注,认为这个期限不足以防止「碳泄漏」(carbon leakage),即是说温室气体排放及职位将由美国流失至对气候转变实施较宽松政策或没有限制的国家。因此,众议院通过的法案规定,若于2020年仍未就有关碳泄漏的国际协议进行谈判,美国政府须实施边境措施。除非总统认为该等措施不符合美国利益,而国会亦通过决议认同总统的决定,则另作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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