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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法规概况(6)

时间:2012-08-08 16:06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美国环保法规概况。
    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规定
 
    2008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大幅收紧现时兰西法(Lacey Act)对植物及植物产品输入美国的规定,其中包括木制品。任何人在州际或海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售卖、接受、获取、购买,或者管有在外国取得(即夺取、弄死、采集、收获、切割、砍伐或搬移)的植物,即属违法:
    在违反外国有关保护植物、或规管盗取植物、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或指定地区取走植物、或没有取得或违反所需的许可取走植物等法例的情况下取走、运输、管有或售卖的植物;
    在没有缴付所需使用费、税项或立木费的情况下取走、管有、运输或售卖的植物;或
    在违反有关植物出口或转运法定限制的情况下取去、管有、运输或售卖的植物。
    法案界定「植物」为植物界的任何野生成员,包括根部、种子、部分及其产品,并包括来自天然林或种植林的树木,但不包括(i)常见品种,但树木及常见粮食作物除外(包括根部、种子、部分及其产品);(ii)只供实验室或实地研究用的植物遗传物质的科学样本;及(iii)任何仍有种植、将会种植或移植的植物。若植物已列入《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件,或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或各州有关保育濒临灭绝的本地物种的法例已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物种,上述(ii)和(iii)两项豁免就不适用。
 
    法案规定,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木材及木制品的进口商须在输入该等物品时提交一份声明(PPQ Form 505),内容包括所用植物的属及品种、进口价值及数量,以及进口产品来源地。2009年5月1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开始就若干类木材进口实施这项规定。现阶段实施范围仅限于以下协制项目的进口物品:4401(薪柴)、4403(原木)、4404(箍本;橛、桩及尖桩)、4406(铁路或电车路枕木)、4407(纵锯或削的木)、4408(制饰面板用薄板)、4409(经连续造形的木)、4417(木制工具、工具把手、扫帚把手)和4418(建筑用细木工及粗木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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